(2014)青执字第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静萍与陶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萍,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514—1号申请执行人黄静萍。被执行人陶涛。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7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陶涛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9号金湾花城19号楼3单元1层3—101号房,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涛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9号金湾花城19号楼3单元1层3—1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