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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静萍与陶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萍,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514—1号申请执行人黄静萍。被执行人陶涛。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72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陶涛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9号金湾花城19号楼3单元1层3—101号房,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涛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9号金湾花城19号楼3单元1层3—101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