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四法民一执加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陈梓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华,陈某明,吕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民一执加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华,男,汉族,1956年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被执行人陈某明(又名陈X明),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第三人吕某群,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张某华诉陈某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6月29日作出(2001)四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张某华与陈某明自愿达成的主要协议:“被告陈某明欠原告张某华借款100000元,定于2001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给原告张某华。利息以10‰计至清还之日止。诉讼费4610元由陈某明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陈某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张某华,张某华遂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02年2月5日依法受理了张某华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02)四法执字第126号。在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华以案件确定的债务是发生在被执行人陈某明与第三人吕某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俩人共同债务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吕某群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认为:吕某群与陈某明于1990年结婚,是夫妻关系。陈某明向张某华借款100000元未清偿而形成上述的被执行债务,经张某华起诉,本院依法确认陈某明需按调解协议清偿债务。陈某明上述债务形成在与吕某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现张某华提出申请追加吕某群为被执行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陈某明尚欠张某华的债务,吕某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吕某群为(2002)四法执字第126号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吕某群对被执行人陈某明在本院的(2001)四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审 判 长 黄建强人民陪审员 黎淑雯人民陪审员 赖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可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