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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海与杨宝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杨宝福,支韩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480号原告东海,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培龙、潘青,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宝福,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支韩冰,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与被告杨宝福、第三人支韩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海撤回本诉。本���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文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文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