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海与杨宝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杨宝福,支韩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480号原告东海,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培龙、潘青,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宝福,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支韩冰,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与被告杨宝福、第三人支韩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海撤回本诉。本���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文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文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