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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章燕红与王春法、金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燕红,王春法,金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681号原告:章燕红。委托代理人:徐建新,浙江恒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春法。被告:金小红。被告王春法、金小红的委托代理人:王幼珍。原告章燕红与被告王春法、金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燕红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1年4月1日,两被告共同向其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1年11月2日,两被告再次找到原告,要求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然两被告借款期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无果。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8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与利息;判令两被告承担其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审理中,原告章燕红要求对2011年11月2日的60万元借款部分另行处理,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2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王春法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本院(2013)绍诸刑初字第62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继续追缴赃款并返还被害人等。本案原告章燕红主张的上述120万元借款事实,已在该刑事判决中作为犯罪事实之一进行追究,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燕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金 燕人民陪审员  徐俊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