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与刘顺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刘顺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邵义鋆,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顺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刘顺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汉沽广运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岩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唐艺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