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常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常某某私下达成离婚协议,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