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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常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常某某私下达成离婚协议,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