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济南鼎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鼎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15号原告济南鼎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姜占新,总经理。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文佳,总经理。原告济南鼎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鼎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5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7835元,由原告济南鼎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