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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荣桢与伊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桢,伊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王荣桢,男,汉族。被告:伊茂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桢诉被告伊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桢以被告伊茂军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伊茂军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邢胜华自愿以其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荣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伊茂军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金顺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吕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