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太平洋财险咸阳支公司与张红霞、刘开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张红霞,刘开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咸通北路*号。机构代码:92172123-2。负责人侯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女,汉族,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霞,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泾阳县。法定代理人任锋,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张红霞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开拓,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礼泉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凤梅审 判 员 魏永锋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