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与薛际亮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薛际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8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胶州市行政服务大厅东楼。法定代表人吴焕香,局长。委托代理人袁秋盾,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薛际亮,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薛际亮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胶)环罚字(2015)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暂不予受理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胶)环罚字(2015)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大波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吕万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