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贺德忠与双流县物价局物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德忠,双流县物价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泉行初字第23号原告贺德忠。被告:双流县物价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吴文全。委托代理人:周建明,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2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德忠诉被告双流县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德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贺德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德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文广人民陪审员 鄢 涛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