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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钱国海与岑文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钱国海,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经营户。被告岑文中,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原告钱国海诉被告岑文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钱国海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岑文中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钱国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国海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国海负担。审判员 翟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子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