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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傅汉元诉内江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公园街分店、内江波雪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傅汉元;内江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公园街分店;内江波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傅汉元被执行人:内江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公园街分店法定代表人:盛雪冬被执行人:内江波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雪冬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内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傅汉元申请执行内江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公园街分店、内江波雪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此案执行标的859,688.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50,000.00元,法院扣划170,000.00元,余款639,688.00元,内江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公园街分店、内江波雪贸易有限公司定于2015年2月15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