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花枝诉被告韩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枝,韩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李花枝,女,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朱俊彪、马文筱,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保林,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花枝诉被告韩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花枝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花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花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花枝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