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敏珍、XX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敏珍,XX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号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负责人:杨志盛,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颖峰、何嘉进,分别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陈敏珍,女,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县,。被告:XX贤,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陈敏珍、XX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8元,减半收取为2569元,诉讼保全费179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原告已预交4368元)。审判长 贺铁斌审判员 邓树青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宇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