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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波与李先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李先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86号原告张波,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成廷习,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教奎,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福,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现居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李先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波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邓志捷审判员  万少坚审判员  陈朝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广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