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波与李先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李先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586号原告张波,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成廷习,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教奎,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先福,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现居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李先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波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邓志捷审判员 万少坚审判员 陈朝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广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