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解敬洲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解敬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31号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卢平。被告解敬洲,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解敬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乌审旗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郃春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