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春娥、潍坊昊竺经贸有限公司与潍坊昊竺经贸有限公司、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娥,潍坊昊竺经贸有限公司,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齐全胜,宋春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春娥。被告潍坊昊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永鹏,董事长。被告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宋春莲,董事长。被告齐全胜。被告宋春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娥诉被告潍坊昊竺经贸有限公司、潍坊荣祺建材有限公司、齐全胜、宋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允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