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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沈慧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509号原告沈慧,女,汉族,1966年8月25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委托代理人夏雨农,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正,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海荣,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山东中路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慧与被告栾海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表示不愿交纳诉讼费用,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慧撤诉处理。审判员  奚仁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方丽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