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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孙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国胜被申请人孙某某。申请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孙某某发生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某某银行存款52万元或其它等额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梦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