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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民二终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长河与严传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河,严传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二终字第00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长河,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传法,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长河因与严传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的(2014)怀民二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长河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义宽,被上诉人严传法的委托代理人潘绍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长河于2015年2月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长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原审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长河撤回本案上诉、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刘长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刘长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松青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陆潇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石克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