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牛民初字第6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甲、何某乙与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谢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287号原告何某甲,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何某乙,女,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芳秀,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53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与被告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何某乙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甲、何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某甲、何某乙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柳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