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绪富与朱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富,朱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02号原告陈绪富。被告朱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绪富诉被告朱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树云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价值2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绪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树云的银行存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桂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