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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王允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王允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3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号。负责人余静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晓禹,北京市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考士民,北京市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允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与被告王允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起诉称,王允清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到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账号为×××,卡号为,×××。现被告使用该卡后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截至2014年6月26日已经拖欠原告欠款共计36656.47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截止2014年6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6656.47元,并按照约定支付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之的利息、滞纳金和相关费用;2、王允清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照中国建设银行提交的信用卡申领表上记载的相关资料本院进行了联系,未能联系到王允清,另中国建设银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交王允清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因此,中国建设银行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邓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