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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立辉抢劫、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39号罪犯王立辉,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2)保刑初字第20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辉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16日至2014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