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戎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市戎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戎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被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清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604699.35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604699.35元;三、如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宜宾市蜀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04699.3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刘彤审判员  朱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