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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樟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泰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20时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其本人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永泰县城峰镇金沙村往永泰县城关方向行驶,途经203省道85km+970m路段时,碰撞路旁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申某某后摔倒,造成其本人及被害人刘某某、申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15mg/100ml;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经永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4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3300元、申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和申某某的谅解。同时还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永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申某某的陈述;证人方某某的证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痕迹鉴定、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鄢行暖人民陪审员  李吾樟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力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