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侯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侯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旭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