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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宁德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修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修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69号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华侣小区A幢204室。法定代表人张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哲斌,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作清,女,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被告周修燕,女,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修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德市东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良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