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XX全与王家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全,王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320-1号申请执行人XX全,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家富,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XX全申请执行王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家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家富向申请执行人XX全支付人民币306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元、执行费人民币359元,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银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家富有开设银行账户,但无存款余额。本院向南安市国土部门查询,亦查无被执行人王家富土地使用权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家富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的房产进行查封登记,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王家富唯一居住地,不宜采取拍卖措施,故未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家福所有的小型汽车进行查封登记,申请执行人XX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家富所有的小型汽车下落,致扣押未果。申请执行人XX全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家福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4年11月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王家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王家富仍未履行。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景 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 文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吕 晓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