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腾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腾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51号罪犯王腾蛟,男,生于1991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该犯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1月9日因犯盗窃、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以(2010)新都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腾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526号刑事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王腾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腾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腾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腾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