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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51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向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婚生二女儿郑紫芸由原来随被告生活,变更为随原告生活。经审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19日生大女儿郑塞芸,××××年××月××日生二女儿郑紫芸,原、被告于2012年5月31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女儿均由被告郑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现因被告郑某经济状况改变,原告要求变更二女儿的抚养关系,由原来随被告生活,变更为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女郑紫芸由原来随被告郑某生活,变更为随原告王某生活,婚生女郑塞芸仍随被告郑某生活,原、被告自行承担各自抚养女儿的费用。二、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赵向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包岸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