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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清阳申请执行吴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阳,吴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176-3号申请执行人李清阳,男。被执行人吴仕荣,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川民初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吴仕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仕荣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135.40元扣划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宗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