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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商终字第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与李玉南、徐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李玉南,徐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商终字第0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崔怀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琪,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露冰,江阴市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钢。委托代理人李惠芳,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阴市和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玉南、徐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周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周商初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阴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毛 云 彪审 判 员 费 益 君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芳卢志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