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凤贵、赵德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凤贵,赵德红,吕凤坤,刘玉友,吕凤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245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立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吕凤贵,男。被告:赵德红,男。被告:吕凤坤,男。被告:刘玉友,男。被告:吕凤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凤贵、赵德红、吕凤坤、刘玉友、吕凤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祥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盛 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