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达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屋社区凤凰山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屋社区凤凰山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696号原告:王达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王达富,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蒙进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屋社区凤凰山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屋社区高屋基村民小组。负责人:汤礼芬,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小燕,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达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屋社区凤凰山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高屋社区凤凰山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达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达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杨 嵘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佳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