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民初字第0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耿志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民初字第00086-1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对原告朱耿志、欧大林、汪力沛、王晓心诉被告徐州平祥粮油有限公司、第三人新沂市良晨工贸有限公司、新沂市平祥油脂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的(2015)沛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沛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书第四页正数第五行“审判员李巍”补正为“审判长李巍”。审 判 长 李 巍代理审判员 李恋恋人民陪审员 XX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樊翠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补正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