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三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杨文明、王梅芝、樊素芳、杨凡与李冬、张瑞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明,王梅芝,樊素芳,杨某,李冬,张瑞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382号原告杨文明,男,1939年8月6日出生原告王梅芝,女,1940年8月18日出生。原告樊素芳,女,1964年4月1日出生。原告杨某,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被告李冬,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张瑞琴,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明、王梅芝、樊素芳、杨某诉被告李冬、张瑞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明、王梅芝、樊素芳、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4495元,由四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惠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史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