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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三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利,王小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初字第1323号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129号。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学智,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城区经济开发区肇昌路1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于利,总经理。被告于利,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能源路立新胡同33号。被告王小涛,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大街**组***号。案外人王毅征,公民身份证号:×××,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安街**号*单元***室。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爱趣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利、王小涛、王毅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丰汇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4762元,退还原告2381元。审判员  姬立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