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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680号原告:费某,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现暂住肥东县。被告:朱某,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原告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国民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费某诉称:其与被告由父母包办结婚,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矛盾发生,最终感情确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朱某辩称:原告2006年就离家了,和家里也没有联系,也没有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两个子女都是由其抚养大的。原告诉称2006年即感情破裂,直到今天才提出离婚,就是为了逃避抚养孩子的义务。其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2月初八,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双方感情尚好,1992年生育长子费韬、1994年生育长女费玉梅。嗣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加上双方缺少沟通,使矛盾激化。2006年4月,原告离家不归,夫妻分居生活。2014年8月,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身份证、户口簿、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夫妻感情尚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