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梁开昌与王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梁开昌。被告王延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开昌与被告王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开昌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开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开昌负担。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康长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