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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行政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9月3日至9月18日在罗定市朗塘镇罗阳村委罗阳小学旁陈某某(另案处理)住宅一楼的赌场内,负责发牌及抽头渔利。2014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及涉赌人员林某林、林某富等人,并扣押到赌资共1313元、抽头渔利所得共6000元及赌具扑克牌12副。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已缴纳)。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王某、林某丙、覃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照片;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材料;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情况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中负责发牌和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是初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所处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已缴纳的罚款500元,折抵罚金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到的赌资1313元、违法所得6000元及赌博工具扑克牌12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汉文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卢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炜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