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书红,杨俊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书红,杨俊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证字第218号公证书于2014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日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8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剩余债权数额为138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新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