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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润添与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添,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312号原告:李润添,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古志军。被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法定代表人:胡玲。委托代理人:叶继顺、林景锋。原告李润添诉被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薛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润添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7元,由原告李润添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邓毅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