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石淑平与被告彭裕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淑平,彭裕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石淑平,男,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被告彭裕勇,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委托代理周跃进,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淑平与被告彭裕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淑平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淑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石淑平负担。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