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海燕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海燕,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杜海燕。委托代理人:严彤,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瑞金路**号瑞金大厦****室。诉讼代表人:吴茂康,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再审申请人杜海燕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中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期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海燕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严重不公,请求依法再审。1.在新中期公司清算期间,公司公章应当如何保管系公司意思自治的内容,除公司股东会决议外,任何他人均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意思强加于公司。2.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也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在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前,其效力应当得到确认。2014年3月31日股东会决议决定申请人手中持有的公章为被申请人法定公章并由申请人继续保管。2014年4月11日股东会决议决定对清算组盗用被申请人名义向申请人提出返还公章之诉不予通过,并变更了原清算组成员,由严彤担任被申请人新的清算组组长。二审法院没有对这两份会议决议的“三性”进行分析认定,进而导致错误判决。被申请人新中期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认定法律关系准确,申请人再审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申请人自2006年12月5日被罢免新中期公司董事长职务后,就与被申请人开始了长久的诉讼。关于谁能代表新中期公司,省工商管理部门和法院已形成了一致意见,即目前能够代表新中期公司的就是经省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以吴茂康为组长的清算组。2.申请人提供的2014年3月31日和4月11日两份股东会决议,并非是新证据,双方在原审庭审时已经进行了质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海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理由如下: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五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也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中,以吴茂康为组长的清算组系经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成立并经省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商终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也确认其合法性。因此,吴茂康作为新中期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有权利代表新中期公司参加诉讼。第二,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需要履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职责,而公章作为公司对外行使权利、负担义务的重要凭据,对公司各项决策和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一方面需要利用公章进行对外活动,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公章对公司的以往业务账册、文书等资料进行甄别、清理,以顺利完成清算任务。因此,公章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的时候,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收回。本案中,申请人杜海燕的新中期公司董事长身份于2006年12月5日被罢免,其已丧失了继续占有保管新中期公司公章的权利,公司新的董事会也要求其移交公章。杜海燕虽抗辩公章应当如何保管系公司意思自治的内容,但公章作为公司的重要财产和对外活动的重要凭证,在董事会新老成员的工作交接中,是重要的交接内容。同时也正是基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要求,杜海燕应服从公司新的董事会决定,交还公章。故清算组负责人吴茂康以新中期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公司董事长杜海燕返还公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第三,申请人杜海燕提供了2014年3月31日和4月11日两份股东会决议,以证明公司变更了清算组成员,并决定公章继续由其保管。而吴茂康等股东对杜海燕提供的这两份股东会决议均有异议,双方对清算组成员是否变更、公章由谁保管、谁才能代表公司等核心问题不能达成统一意见。但是,本案审理的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杜海燕自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后,就应该向新中期公司交还公章。至于公司清算组成员是否变更等问题,则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本案二审判决业已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如对清算组成员变更事项有争议,可另案解决。但是到目前为止,杜海燕并未另行诉讼。综上,再审申请人杜海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杜海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旭明代理审判员 傅志成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占书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