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喻贵玉申请执行庞松林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贵玉,庞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喻贵玉,男,汉族。被执行人庞松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喻贵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洋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庞松林付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庞松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有存款,由于其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账户上存款人民币5980元(包括借款本金3500元、逾期利息1680元、本案诉讼费350元及执行费450元)划拨至本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至此,全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洋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建民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余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