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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文利与赵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利,赵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93号原告王文利。被告赵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利诉被告赵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利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