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文利与赵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利,赵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93号原告王文利。被告赵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利诉被告赵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利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