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复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晴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晴,邯郸市第一轧钢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王晴。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一轧钢厂。法定代理人张其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晴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一轧钢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07)复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中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抚恤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