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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洪涛与被告辽宁世纪教育研究院、被告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振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涛,辽宁世纪教育研究院,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振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74号原告于洪涛。委托代理人吴宝晨,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辽宁世纪教育研究院。委托代理人马洪生。委托代理人林巧。被告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金玲,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涛与被告辽宁世纪教育研究院、被告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振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于洪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敏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旭 更多数据: